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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油耗過高不發營運證

時間:2020-05-21

去年6月22日,交通運輸部頒布了《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》(簡稱11号部令,詳見今日本報A09版),決定自2010年3月1日起,在頒發《道路運輸證》時,将燃油消耗量作為必要指标。營運車的燃料消耗量超标或不符合标準,不得用于營運。

我們有時在道路上看見冒着黑煙奔跑的營運車輛,像這種油耗超标但還沒有到淘汰年限的“老車”,現在該如何處理?有的車主剛剛購買的新車,是不是就一定油耗不超标呢?帶着公衆關心的話題,記者采訪了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局局長呂全德。

呂全德說,根據11号部令,今後,從事道路客運、貨運的,以汽油或柴油為單一燃料、總質量超過3500千克的國産和進口車輛,油耗超标或不符合标準的,不頒發營運證,不得用于營運。城市公共汽車、出租車及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客運、貨運車輛,不在此範圍内。呂全德告訴記者,拟購新車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業戶,可以到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咨詢,或者在網上檢索交通運輸部公布的《達标車型表》,從中選購《達标車型表》中的車輛,

這樣才能順利辦理道路運輸相關證件。

11号部令實施後,已購車輛如何處理?呂全德說,“新車新辦法、老車老辦法”,在2010年3月1日前已取得“公告”的車型,給予一年的過渡期,即在2011年3月1日前,所有老車型仍可進入道路運輸市場。在2010年3月1日~2011年2月28日過渡期内,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頒發《道路運輸證》時,車輛型号在《過渡期車型表》中的,按原頒發《道路運輸證》程序辦理營運手續。車輛型号不在《過渡期車型表》内的,再檢索《達标車型表》,車輛型号在其中的,将車輛油耗作為必要指标進行實車核查,符合要求的,頒發《道路運輸證》,否則,不予頒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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